文档介绍:第一条为预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内容予以公开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六安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科室。
第五条本局办公室负责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公开的载体:
(一)六安市林业局网站;
(二)六安市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三)六安市林业局政务公开栏;
(四)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内容:
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第八条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一)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案由、承办人员(包括调查取证人员和审查决定人员)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二)将行政许可申请人、承办人员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及其理由及时予以公开;
(三)将行政征收当事人、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征收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四)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案件的执行、复议、诉讼情况及时予以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林业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严密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本局办公室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六安市林业执法科室。
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以及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外,还应具体说明其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林业执法支队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属于违反行政执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