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林业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林业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水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林业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同一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乘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明确改正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