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
2009年12月09日 16时12分 15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财税审计
“医疗保险”
“医疗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9]353号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是对本市户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低收入等困难人员,因患重病,导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相关参保人员可按以下规定的标准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一)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相关参保人员,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按标准高的给予困难补助。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限为10000元。
第四条参保人员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一)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三)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四)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对纳入上述计算范围,但如有关单位、组织已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减免、资助、赔付、补偿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第五条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代办人)在厦门开户的银联卡或退休金存折;
(三)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残疾、五保户、“三无”人员,分别提供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