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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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平安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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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市人和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报告〕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重要时段的预防性风险评估〕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平安生产监管、建立、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和预警〕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平安生产监管、建立、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同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播送、电视、报纸、互联网、通讯工具、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 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效劳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公安、平安生产监管、建立、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活动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置。 第二十条〔参与者的义务〕 人群聚集活动参与者应当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专业人员的参与〕 鼓励具有医疗救护、避险逃生等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对人群聚集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救援。 第四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许可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许可〕 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实施平安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平安许可;跨区〔县〕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平安许可。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主体〕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