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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一、行政许可类 共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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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一、行政许可类 共项.ppt

上传人:yzhluyin9 2014/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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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一、行政许可类 共项.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
一、行政许可类共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实施主体
湖北省农业厅
权力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具有相应的检化验设施;
(五)具有相应的检化验管理制度;
(六)从事检化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6、生产条件评估合格。
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开展检验项目;
(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的年检证明;
(五)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材料。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湖北省农业厅饲料办
027-87870641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非许可行政审批类共项
非许可行政审批类共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实施主体
湖北省农业厅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分别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海拔、气候等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州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3、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4、《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完成品种试验程序,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3、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
3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审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者;
2、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3、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及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等详细介绍;
6、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
7、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8、育成单位意见。
9、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027-87394440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2)
二、行政处罚类共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没有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实施主体
湖北省植保检疫站
权力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第二十四条;《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三)销售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