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即某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普遍禁止的行为,一般不准从事该种行为,但符合条件者解除限制后即成为例外。如发票印制。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职权行为与申请行为)(二)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其结果都有证、照。(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对取得人是有益的。(四)行政许可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非申请即取得,要经审查合法才授予,再比如要求主动听证。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1、影响权利的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林权证),行政许可是一项新的权利的授予(煤碳开采权)。2、调控范围不同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记载的事项。行政许可调控范围一般是带有稀缺性的或特别管理的事项。3、目的不同行政确认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程序,使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确定有序。行政许可目的通过许可制度对稀缺性资源进行保护或对国家需要控制的事项加以控制。4、审查程序和权限上不同行政确认只需一般审查,只要形式要件符合条件,一般应当予以登记或认定。行政许可则不依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的事项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一)便民原则。申请形式、文本公示、一窗式、联办、期限(二)公平公正公开。(三)信赖保护原则。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明确,它是行政机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基于信赖而合作。1、行政行为有确定力,无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改变。2、授益性行为作出后,即使发现违法许可或对政府不利,无过错亦不得撤、废、改。3、许可后发现可能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撤、改后给无过错人赔偿。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与重点难点分析合并58页、59页)(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注意: 1、不含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及经济特区市政府2、部门规章无许可设定权。
(三)设立行政许可特别规定1、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后,或提请人大立法或制定法规。2、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许可满一年,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3、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四个不得”限制性规定:(1)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1、依法可自主决定的事项(保姆领证)2、市场竞争机制能调节的事项(商品定价、行业平均利润决定行业投资进出)3、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或中介机构能解决事项(如烹饪)4、事后监督行政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销售有些商品如烟花爆竹要许可,销售一般商品就不需要)
第二节税务行政许可截止2009年,经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共有四项: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省局批)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税务所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局批,但电脑票省局批))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税务所批)2007年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时发票使用与管理中的五项行政许可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建立收支粘贴簿、折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重点难点 60页前移)(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职权主体。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取得行政许可权,在职权范围内行使。2、授权主体。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许可权,以自己名义许可 一类是社团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新闻工作协会。 二类是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三类是企业组织,如铁路局。(其它企业可否?)3、委托主体。受委托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府规章)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许可,受托机关不得转委托。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1、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权(主体合并,违反职权法定、法律地位不明,有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