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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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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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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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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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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临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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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银行擅自解冻,应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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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开建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存在‘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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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迈柯恒公司在南开建行开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在迈柯恒公司存入款项后,南开建行应当全面履行保证原告所存资金安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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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国内网上银行被盗第一案
2002年10月,在温州永嘉经商的福建人洪荣尧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的手机短信显示,,遂向警方报案。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柜台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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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为由判决:,并支付利息。此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随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又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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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基本一致。和之前不同的是,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诉人也存在未能遵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密码而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对本案损失的造成具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所造成洪荣尧损失的90%,洪荣尧负次要责任,由其自己承担所造成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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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银行承担了过重责任?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法院的理由是:“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柜台在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见,该失职行为与洪荣尧的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虽然银行承担损失90%的责任稍微有些重,但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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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假法院工作人员假扣划
2003年6月5日,犯罪分子刘某和李某二人身穿法官制服,来到某银行“执行公务”,他们拿出伪造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信、工作证、银行存款查询、扣划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扣划某公司账户上的80万元,并转至两人事先用假名开设的私人账户中。银行工作人员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粗略审查后便依要求协助他们进行了转账操作。之后,刘某和李某二人将部分赃款转账并提走。2004年7月28日,两人又冒充法官来到另一银行某市分行准备故伎重施,被该行工作人员及时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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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年21号)的有关规定:“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而银行要由一名熟悉协助执行相关规定的人员负责协助执行工作,对执行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要通过执行人员提供的电话、帐号等对执行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其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进行认真审核,一旦发现不符合协助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有疑点的情况不得协助执行,同时要作好解释工作,待手续合法齐全疑点消除后再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