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惠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惠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0/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惠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的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和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  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就读学校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政府、镇(区)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