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彭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镇、农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辖区范围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做好所辖区域内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家庭收入认定和管理工作。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两种住房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保障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原则上应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三年及以上;若为单身家庭,男性须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须年满45周岁以上;若为离异家庭,离婚时间须满两年,方能提出申请;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年收入在23000元及以下的两人及以上家庭或年收入在16000元及以下的单身家庭;
(三)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第六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原则上应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拥有本市农村常住户口,且取得本市户籍三年及以上;若为单身家庭,男性须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须年满45周岁以上;若为离异家庭,离婚时间须满两年,方能提出申请。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年人均现金收入在2840元及以下的家庭。
(三)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含城镇和农村)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第七条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计算。
(一)家庭的计算
,原则上一户为一个家庭,本实施细则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街道办事处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个家庭;
、在同一个户口中的,已婚子女可以视为单独一个家庭。
(二)家庭人口的计算
1、若家庭成员均系本市常住户口按家庭实际人口计算,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对混合户家庭,将家庭成员中的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合并计算后由申请家庭自行选择按照城镇申请或按照农村申请。若选择在城镇申请的,按城镇收入标准计算;若选择在农村申请的,按农村收入标准计算。
2、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情况可视为家庭人口:
(1)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未婚子女因入托、在外地读书等原因户口在他处,但常住在家的;
(3)现役义务兵服役前原户口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
3、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家庭人口:
(1)人户分离的人口(即在本市有户口但未在本市居住的,或在本市居住但并未在本市落户的),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视为家庭成员的除外;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4)已入住敬(养)老院的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八条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的计算。
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对有多处住房和多本户口簿的家庭,均应以家庭为单位按多处住房统算人均住房面积。
(一)下列房屋应认定为其申请家庭的住房:
1、私有房屋;
2、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住房;
3、以非市场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
4、被拆迁不满三年的自有、共有住房;
5、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被拆迁不满三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已经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的,不再重复认定)。
(二)下列住房不认定为其原有住房
1、租住的私有住房;
2、单位无偿提供的临时性用于职工居住的房屋或职工集体宿舍;
3、借住的住房;
4、自搭自建的临时建筑。
第九条实施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的全部可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