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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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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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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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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1)
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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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1)
目  次
1  总 则ﻩ1
2 术  语 2
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 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2200mm。
  3 超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适当增大。
3。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施。
3。2。5  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
3。2.6 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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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mm。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底坑、顶层及机房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
3。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的担架电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末端互投供电.
2 二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
3 三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3. 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置与轿厢相连通的警报和对讲装置。
 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还应符合现行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供电、消防控制等要求。
ﻬ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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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结构、消防、电气、,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的影响。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改变原有住宅的节能效果。
。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既有住宅的功能,不宜改变既有建筑结构形式和不破坏既有建筑的原则下进行.
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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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勘察资质的单位补充勘察.
4。2 建筑设计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增设电梯的位置。
4.2.2  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台数及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服务人数、使用要求、建筑既有条件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选择。
。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满足可容纳担架的要求,其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规定。
4.2。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应擅自增加、增设与改造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4.2.5  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既有建筑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等条件,可利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通风、采光等要求.
4。2。6 ,电梯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