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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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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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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避免安全事故,杜绝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GB 25503—201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取暖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烘烤器具、燃气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濮阳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具销售、安装、维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禁止销售直排式热水器。
第二章燃气燃烧器具销售
第七条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实行备案制度。凡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气源适配性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市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办理产品销售备案登记手续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二)经燃气燃烧器具检测机构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在本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安装维修单位,有售后服务。
(四)取得国家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须具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相匹配的备用零配件目录。
第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经销企业办理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注册商标。
(三)进口产品须提供海关关税单及原产地证明。
(四)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代理产品销售企业的书面协议及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五)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资料)。
(六)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省(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
(七)备案前一年内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质量检测报告。
(八)燃气燃烧器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适配气源检测的安全、环保检测报告。
(九)在本市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十)产品说明书(中文)、合格证、保修卡。
(十一)产品零配件供应的保证书。
第十条办理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
(一)填写《濮阳市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备案表》。
(二)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指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产品备案有效时限为两年。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备案有效时限内如销售的产品有增加或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