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单位供应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平安、无害。禁止重复运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运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限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运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刚好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意清洗消毒服务工作;(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五)配备相应的平安爱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托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实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其次十条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务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刚好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协作相关部门实行预防限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章公共场所限制吸烟
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其次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限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消遣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担当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