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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引 发的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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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引 发的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匈牙利A公司,住所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被告:香港B公司,住所地:香港。
被告:香港C公司,住所地:香港。
199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1995年2月11日,温州市进出口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40尺标箱内,交由富天公司所属“金泉”轮(M/V JianQuan)承运。B公司加封铅,箱号为SCXU5028957,铅封号11021,并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以代理身份盖了章。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收货人为A公司。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提单背面条款6(1)A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
1995年2月23日,货抵香港后,B公司将其转至C公司所属“海发”轮(M/V ZIMHAIFA)承运。C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新兴行船务公司(SUN-HING SHIPPING )签发了号码为ZIMUHKG166376的提单,并加号码为ZZZ4488593的箱封。B公司收执的提单上载明副本不得流转,并载明装货港香港,目的港科波尔,最后目的地布达佩斯;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单持有人,通知人为本案原告A公司,并注明该箱从厦门运至布达佩斯,中途经香港。
1995年3月22日,C公司另一代理甲某传真A公司,告知集装箱预计于3月28日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用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有两个堆场,让其择一。原告明确选择马哈特为集装箱终点站。
3月29日,C公司将集装箱运抵科波尔,博雷蒂诺(BOLLETTINO)铁路运输公司出具运单,该运单载明箱号、铅封号以及集装箱货物与C公司代理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提单内容相同。4月12日,甲某依照原告A公司指示,将箱经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4月15日,A公司向甲某提交B公司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并在背面盖章。6月6日,A公司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铁路公司布达佩斯港口出具证明,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在4月15日箱抵布达佩斯寿洛科沙里路时已被替换。
1995年11月28日,A公司第一次传真甲某索赔灭失的货物。1996年1月2日,甲某复函称,已接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通知货物被盗之事。在此之前,C公司两家代理甲某和香港新兴行船务公司来往函电中也明确货物被盗,并函复B公司厦门办事处及托运人温州市进出口公司。后虽经A公司多次催讨,三方协商未果。
1996年4月10日,原告A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二、争议焦点
原告称,本公司所买货物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装于集装箱后交第一被告B公司承运,B公司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提单。提单上载明接货地厦门,卸货地匈牙利布达佩斯,收货人为我公司。B公司将货运至香港后,转由第二被告C公司承运。C公司承运至欧洲后由铁路运至匈牙利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1995年6月6日,我公司作为提单收货人提货时发现箱空无货,故向两被告索赔此货物灭失的损失以及为此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一被告B公司作为全程多式联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