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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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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圭圭 2022/3/2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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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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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效劳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立的停车场,建立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舞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立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立停车场的,建立单位应当进展平安论证,征求地面设施全部权人看法,提出建立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开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遵照鼓舞建立的原那么,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立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立标准和标准,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运用功能和平安。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立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运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舞建立单位在配建指标根底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立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意业主停车需求的,遵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遵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邻居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意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根底设施,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和市政根底设施的正常运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工程建立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标准,并遵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状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顿运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顿运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顿运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顿运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展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运用状况、泊位数量等状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那么。详细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邻居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