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07-05-28 作者: 来源:    【字体:大中小正常】
湖南省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金以及伤残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见附件一)
二、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图(见附件二)
三、湖南省工伤职工就诊简明图(见附件三)
四、就医指南
(一)基本原则
1、就医原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务必牢记最近一家协议医院的急救电话),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
2、费用报销原则: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相关政策擅自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到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以及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都不予支付。
(二)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1、就诊须知:(1)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原则上须预交现金就诊,同时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湖南省工伤保险诊疗手册》(相片上必须盖有用人单位钢印)和身份证给医院医保科查验登记,以便医院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优惠。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科申请挂帐门、急诊或挂帐住院。符合挂帐条件的,由医院退回预交款(预留住院费的5-10%以备支付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属于工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湖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病情危急的除外)。(3)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审核同意的《湖南省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因故当时未能出具的,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
2、费用结算须知:在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费用,按以下原则结算:(1)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协议机构与我局按以下规定结算: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机构与我局直接结算,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机构与病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结算;(2)已达到出院标准或需要转诊者,参保职工的工伤在出院或转诊时仍未被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待定工伤职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