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IMT)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到另一国境内的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和联合运输的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式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组合成综合的一体化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须注意的几点:
1,运输主体不再是运输工具的所有人,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没有任何运输工具,即契约承运人()
3,采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段运输承担总责任的“同一责任制度”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依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一般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往往会把各区段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给有关区段的承运人(分承运人),分承运人与原发货人不发生任何关系,分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6)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MTD)它和传统提单一样,都是物权证书和有价证券。根据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的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可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第24条也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代表必须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发货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责。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发生的货物灭失或坏负责,因此要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与起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经营能力)
6)必须依法注册,《海运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1)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公约》采取了《汉堡规则》的做法:“自接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的全部掌管货物期间。
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规定。
2)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这种统一法律规定的确定,可以由合同约定,也可由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
(2)网状赔偿责任制
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又称分段赔偿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各区段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负责,但不论二者谁来赔偿,都依据该区段所使用的法律执行。如果不能确定损害发生再哪个区段,则由多是联运经营人按照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
海上:海牙规则
铁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公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航空:华沙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