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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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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上传人:luyinyzhi 2014/10/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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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查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应加重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教保处,教保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部(系)主管领导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报告保卫部、教保处,协同调查处理。
第五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界限: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的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院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6、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老化、缺陷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一般减赔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50%。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上报,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的。
第八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1、对于专人保管适用于生活用的重点管理物资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收录机、照相机、录像机、放像机、电视机、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全部赔偿。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按原质或现市场价格每年扣除2-10%的折旧费后进行赔偿。
3、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5、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损失价值。
第九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几个人共同担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