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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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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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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1年第9期 社会科学研究 . 2021
总第226期 对市场经济房屋利用多
有、使用的权利[1]。二是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请求权,居 元化的社会现实,投资性房屋利用需求日益剧增。将法
住权是物权。突出表现在支配性和排他性方面,一经设 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居住权的主体成为经济发展的需
立就具有相当期限内的稳定性,权利人可以用物权方法 要。从法律规定看为此留下了立法空间,也为日后居住
实现其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其居住权利不会因为房屋 权制度的立法解释奠定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居住权的
的产权人不同而发生变化。三是民法典第 369 条限制居 主体不仅限自然人还应该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住权,使其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在出租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在此对于
上受到禁止,除非当事人间的内部约定[2]。居住权的这 住宅的理解不仅仅包括居住的房屋,还应包括附属物和
项规定颇具实践特点,既能满足居住刚需,又能进入市 公用配套设施[3],如庭院、电梯、杂物间、停车场等。
场通过流转获益,具体的获益方式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 居住权与住宅所有权仍不可以等同视之。有些情况下住
权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四是纵观民法典第 366 ~ 371 宅所有权人会设立多个人的居住权于自己的房屋或者房
条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进行抵押, 屋在自己居住后又为他人创设相应的居住权。如果把居
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即使已经设立居住权仍然可 住权仅仅限定为对居住房屋的权利会影响居住权人对于
以把房子抵押出去进行融资。立法赋予居住权灵活变通 住宅上的庭院、电梯、杂物间等附属物和公用配套设施
的属性保障了居住权人的住房需求和合意出租收益的 的使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对于居住权客体“住宅”
收稿日期:2021-05-25 修改日期:2021-07-08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 2018 年省级终身教育重点建设项目(闽教办职成[2018]38 号)
作者简介:杨嬿宁(1983—),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