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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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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新起点 2016/11/13 文件大小:1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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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评[2005]363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税种:公布日期:2005-07-2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纳税信用,办法,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6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D级备案表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的情况,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非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不参加评定。第五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各局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第二章评定内容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情况。(一);;;;;;(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按期纳税申报率(包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率)、;;;;。(三)账簿、;、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开具、使用和保管;、保管和使用。(四);;。(五)违反税收法律、;;。第三章评定标准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包括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第八条纳税信用等级按照评定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第九条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存在欠缴税款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十条纳税人分值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第十一条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一)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二)两年内同时具备征期申报率90%以下、准确率70%以下、入库率80%以下的,代扣代缴准确率80%以下、入库率90%以下的;(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四)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