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法律关系的方法及其意义
On the Method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Its Significance
作者:
崔建远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 学者特聘教了。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切忌一上来就利益衡量,而应是逐次使用概念/类 型、法律性质、法律构成、矛盾的主要方面、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 方法,以避免解释者主观好恶、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地解释合同,处理案件,酿成
背离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忘记这样的告诫:"结论价值”存在于,对基于"为何” 这一问题的回答所得出的目的一一或者人们也可以认为“利益“——予以正确评价。 然而,人们总是应该注意的是,关键应当对行为依其作出时的状况予以解释,解释 者不能为了 “结论价值“,即不能为了从利益角度出发看到的“结论价值“而无视 行为,将行为本身根本不具备的含义强加于其。③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不难辨明一段时期以来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 的谁是谁非。为了简便,在此仅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辨析其归属。 许多行政法学者主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理由种种,其中之 一是行政机关将其管理国有土地的行政权一点一点地转移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关系中。这是混淆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典型表现。
诚然,行政机关决定某宗国有土地用于二级开发建设,决定采取挂牌、招标投 标还是拍卖的方式出让,决定竞投者的资质,决定出让金的底价等等。这些均为管 理国有土地行政权的表现,这个阶段的法律关系的确是行政法律关系。所谓行政权 一点一点地转移,是转移至这个或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但是,一俟招拍挂,特 别是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拍定人订立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双方 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遵循的基本上是市场规律,即等价有偿,行政 权的存在及行使仅为个别现象,如因受让人逾期开发或不开发建设用地而收回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这个阶段、这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中基本上没有行政权的移入, 这决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基本属性上应归民事合同。如同"物以类 聚,人以群分“,行政权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权利活跃于民事法律关系之 内,不得“鸠占鹊巢“,否则,就乱了套。一句话,招拍挂程序之前阶段的法律关
系为行政法律关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本上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归行政合同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完毕,特别是在该合同项下的建设项目开发 完工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之后,社会效用显著,体现出社会公共利益性,也可能借 此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一句话,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能否因此得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的结论呢?不能!因为此处项目成果用于社会已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使命之后的关系了,不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 了,此种关系即使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也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分属 两域了。对此,打个比方,甲商务厅厅长决定后勤科章科长负责单位食堂的食材采 购,章科长与李菜农订立蔬菜买卖合同。商务厅厅长的决定为行政权的行使,但该 行政权不因此转移人章科长与李菜农订立蔬菜买卖合同之中。再如,甲公司董事会 长决定其部门经理章某某与乙公司订立A设备的买卖合同,此处所谓甲公司董事会 长决定应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限的行使,或者公司内部管理权的行使,不是民事权 利的行使。
二、通过辨析概念/类型的方法
无论是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合同难题的解决,在不少时候立足于概念/类型的辨 析,确定纠纷、难题属于A ,而非B ,寻觅并适用调整A的法律规定,就会如愿以 偿。并且,笔者反复观察、体悟,面对合同纠纷、合同难题,首先想到的试错点就 是概念/类型,不宜甚至不应一上来就寻觅所谓高深的理论、复杂的制度及规则,否 则,时常会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所谓通过辨析概念/类型,既要辨析系争案件究竟为何者,例如,是商业风险还 是情事变更,又要辨析法律规范
,例如,究竟是A法律规范对应着系争案件事实抑 或B法律规范类似于系争案件事实;并且,这两面的辨析交替进行,不断地试错, 最终寻觅到合适的法律规范。一句话,辨析概念/类型的方法仍旧是确定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仲裁请求所处的法律关系,并寻觅到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法律规范。
所谓概念,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指法律事实的特征已被穷尽罗列,从而系争法 律事实是否得涵摄于某一法律概念之下,可以单纯地通过逻辑推论而确定。因为概 念可以穷尽法律事实的全部特征,被认属不同概念的两个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截然 的界限,所以,某一法律事实之于概念,只能是非此即彼,而不能是或多或少。职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