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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 第二节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进、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五节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灯具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那么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防止和减少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平安、方便使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
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
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
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
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
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
备的住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棱、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
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
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2
第2.0.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 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公斤/米^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
按本标准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l.1条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
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
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