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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b 2014/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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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罪案.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李某盗窃罪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2)黄浦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市某餐厅,趁被害人杜某上网
不备之际,窃得其放于身后与椅背间的一只女式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元),内有红色钱包一只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元)及人民币3,000元整。被告人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到
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三个月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万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
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
后果后,被告人李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