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菲律宾矿业法规
一、法规
(一)《菲律宾宪法》 1987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
( FTAA)
由菲律宾总统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 (菲方股份占 60% 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 50% )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 5000 万美元,最低额定股本 400 万美元。FTAA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等矿,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合
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 25 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 25 年。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 81000 公顷;(2)海洋 324000 公顷。
( MPP )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
司(菲方股份占 60% 以上)以及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 50% )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 5 年,每次可以延期 5 年,但总期限不超过 25 年。
(三)环境法规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环境管理局、 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协助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1.环境影响效果系统( EIS )
资源开发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 在项目开始前必须获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境遵守证书 (ECC) 。 ECC 表明所进行的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项目遵守 EIS 的全部要求,并执行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 ECC 包括项目执行前和过程中应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条件,以及项目结束阶段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
有毒、危险和核废物控制法
清洁空气法
清洁水法
污染控制法
水法
国家环境使用者费( NEUF )
二、矿业投资担保及优惠政策
(一)根据矿业法,承包商在采矿协议下,享有以下投资担保:
1.投资回收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收益按投资币种,以回收日的汇率现金回
收;
2.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所得按投资币种,以汇出日的汇率汇出;
3.外贷权
投资者有权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及由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债;
4.免于没收权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 在由于公共用途、 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当日汇价 ,按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的等值补偿;
5.免于征用权
政府不得征用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 在国家处于战争和紧急状态期间需征用的,政府将在征用时或战争和紧急状态结束后给予投资者公正补偿。 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 ,按投资币种汇出征用财产的等值补偿;
6.保密权
在项目期间,政府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对任何由承包商按照矿业法和其执行规定提供的保密信息保密。
(二)菲律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