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与评审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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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二、评审标准起草过程
三、制定评审标准的意义
四、《通用规范》与《评审标准》介绍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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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一)绝大部分危化品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加之在生产或者使用危化品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温度、压力的非常态(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等),因此,如果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时管理、操作不当,失去控制,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恶性事故。
(二)相当一部分危化品属于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如现在已经发现有150~200种危化品被认为是致癌物。如果有毒品和腐蚀品因生产事故或管理不当而散失,则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二、评审标准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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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过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多次调研,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一级企业安全生产标杆示范、二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受控、三级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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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编制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通用标准》(初稿)。
初稿完成以后,向有关政府安监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征求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0年8月在烟台召开的“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会”上提交与会代表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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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领导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近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2011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人员在青岛召开讨论会,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讨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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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送审稿部分要素位置和内容再次进行调整。4月,将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向山东、江苏、浙江等省级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后形成最终稿,上报总局,准备行文印发。
2011年4月,监管三司组织有关中央企业、专家对二级企业标准、一级企业标准进行讨论,形成《评审标准》及三级企业条件为基础,二级企业条件、一级企业条件分别拔高的结构模式,准备行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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