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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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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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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点击数: 91 更新日期:2011-2-22 11:31:51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绩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及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研究生处组织考勤,专业课程及其他日常考勤,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或更换导师:
(1)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2)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br/>(3)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较好研究基础;
(4)其它特殊原因。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学位点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所转专业原则上应属同一一级学科。课程修读必须严格按照所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委培生转专业须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应予以退学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br/>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者,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在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应该休学,由指导教师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要求研究生休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学期。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