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为:
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布实施方法》的规定公布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爱护治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形阻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排除阻碍。
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白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阻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温顺是否阻碍供热设施修理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觉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阻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履行〈〈方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刻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刻,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x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延迟开始供暖或提早终止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缘故擅白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x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x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x退费比例
按卧房、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
当16CV室内温度<18C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CV室内温度<16C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C时,退费比例为100%。
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运算:
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当第一向乙方报修,乙方在甲方报修当日应当入户测温,并进行调剂和检修。
白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剂、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剂、检修,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白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但双方对室温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应当在72小时内托付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经检测,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白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剂后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运算为天数。
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向乙方报修后,乙方在12小时内未派员入户测温,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测温机构检测温度不合格的,白甲方向乙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运算为天数。
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未向乙方报修,或拒绝乙方入户测温、调剂、检修的,不运算为天数。
甲方确已向乙方报修而乙方未予处置的,或乙方确已上门而被甲方拒绝入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提供举证材料,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运算采暖费退费的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供热单位书面确认擅白改动居室结构或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