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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使用,并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
第八条 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
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
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采用虚伪证
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
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未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
4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
自建低房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备案提交的摄影、录像、光盘、录
音等,应进行试放,确认无误后验收。
第十五条 对二层以下,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内,投
资 30 万元以下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仅提
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交工技术资料及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管理资料后即可收讫。
符合前款条件的小区工程,仍按正常工程竣工验收手
续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竣工验收备案表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辽宁省建设厅制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 总投资额 (万元)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规划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