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磅!建国以来第八次特赦!
导读
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第二: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发布。 第三: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第四: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赦权,目前已经虚置了30多年,激活这一条款,是对现行宪法的创新实践。 第五:七次特赦中哪些人被特赦过 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第六 如何对这些人员进行特赦 按照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程序 ,由服刑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 何时完成对这些人员的特赦 今年内,12月31日前。 新中国成立后七次特赦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首批战争罪犯33名。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在特赦之列。这是前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出庭作证(1956年7月摄)。新华社发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