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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 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预算总会计拨款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
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
(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 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
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 三) 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
金 .
第十一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款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保障金,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 二) 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
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
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三) 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的,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
属关系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
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 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
第十五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三章 财政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商部门应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条线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 , 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基金,应存放于财政指定的基金收入过渡帐户 , 于次月 5 天内,连同利息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 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规定委托银行代收的,必须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九条 基金的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该基金的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编制计划 , 报市政府审批后(如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按该基金的法定程序审批),交财政部门审核,从财政专户划拨。
第二十条 基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