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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 fkh4608 2022/3/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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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8 号
监理规定》已经 2006 年 11 月 9 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改工程设计文件。
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监理工程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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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
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章 罚则
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六条处罚。
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
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