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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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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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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草案 (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
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草案 (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
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
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
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
货。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
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
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
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
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
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
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
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
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 ; 消费
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
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
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
品再次销售; 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
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
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
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