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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与审判实践.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2/3/1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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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意思表示解释与审判实践
 
 
摘 要: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理论,一直存在着这样的争论:解释应当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还是应当作出合乎理性第三人理解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意思表示的解释也面临着案件事实客观上无法还原、解释方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合同法》内。《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但是并没有完全覆盖全部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解释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仔细对比理解以上两个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回答“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是什么”,也没有明确回答应意思表示解释究竟应当努力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是追求客观的解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表意人内心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民法总则》第142
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区分,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用的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的表述,而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采取“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相对人,所以并不存在相对人的问题,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不必考虑客观情况。我认为,此种观点考虑欠周。一方面,从事实上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没有相对人,但是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任何法律关系的变更都会引起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完全不考虑客观情况是不合理的(比如在抛弃中存在先占的问题,在遗嘱继承中也涉及到继承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逻辑上来说,“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并不能当然反向推出不需要考虑客观情况和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
二是现行法律对各种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并没有作优劣之分,对适用的顺序也没有作出规定,但将可供选择的解释方法进行了罗列,注明解释的注意事项,并将文义解释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合同法》与《民法总则》均表述为“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此处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进行了区分。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则强调“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对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我觉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从文字逻辑的角度进行理解,规定“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并不能当然推出“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是错误的”的结论,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也不意味着就要拘泥于文字。其次,語言文字具有多义性,按照所使用的文字进行解释同时不拘泥于文字地进行解释并不矛盾。再次,文字是人类使用的最基本的表达工具,在采用文字作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