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
.-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
.-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1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
②。
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教育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疗卫生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