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它是我国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重要的基本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主法制制度。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已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税务违法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无论当事人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1)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就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了。这是个基本原则。但有例外,新刑法: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有限制的,只是针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
(2)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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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或法定主义是法治的本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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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制度。
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民遵守的法律规范都美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
(四)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一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给予处罚的幅度轻重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大小相符。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处罚。
(六)监督、制约原则
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对违法行为调查的与处罚决定的分开,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等。二是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的,如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的机构分离。三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机关系统上下级的和司法的,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
如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处15日以下拘留, 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没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