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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T课件----第九章__货物搬运装卸法律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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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第九章 货物搬运与装卸法律规范
2
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装卸:是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装入运输设备或从运输设备卸下。
搬运装卸——含义
3
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
港站经营人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内陆车站、机场货运中心的经营者以及经营仓储、装卸、转运工作的其他人。
服务项目:货物搬运装卸作业、储存、包装或组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的装拆箱及修理、货物的简单加工。
港站经营人——含义
4
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
港站经营人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
,也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货主或其他主体签订合同



、行业规范及惯例制约
5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货物:集装箱、托盘、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
国际运输:发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任何运输。
运输有关业务:堆存、仓储、装载、卸载、积载、平舱、隔垫、绑扎等。
:当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或者依照国际私法规则缔约国法律应适用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则应适用于本公约。
如果港站经营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运输有关服务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若无营业地时,则以港站经营人的惯常住所为依据。
6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接到交”原则
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或交由该人处理时止的整个期间.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制
港站经营人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并不是由于其本人或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已按合同履行了应尽义务仍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否则将负赔偿责任。
港站经营人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货负责。
延误:港站经营人不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无约定时,当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出收货要求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
灭失:在约定交货时间届满后连续30日内或提出收货要求后连续30日内,港站经营人仍不交付货物的。
7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港站经营人对其应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负的赔偿责任,,但是,若货物经海上或内陆水运后交给港站经营人的,或者货物是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后进行此类运输,包括港内的提货和交货,。
港站经营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但这一数额不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
对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限额。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限制:港站经营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或重要过失造成的货损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8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港站经营人对货物提供或安排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后,为获得相应报酬,有权留置货物。
、损坏、延迟交货与诉讼
对于货物存在的灭失或者明显损坏,收货人在收取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港站经营人递交说明书面通知。
对于不明显的货损,应在该批货物运达最终接收人之日后连续15日内向港站经营人递交书面通知。但不得迟于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后连续60日内递交书面通知。
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收货人未在提货后连续21天内向港站经营人发出通知,港站经营人便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的诉讼时效,该公约规定为2年。
9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适用于我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
注意问题:
(1)港口作业:为船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为货物的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和候船的服务
(2)水路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作业内容:装卸、驳运、储存、装拆箱、水上过驳和换装货物的分拣、混合、制作标志、更换包装、拆包、捆绑、加固,以及水路货物运输所需的其他各项服务。
装卸、驳运、储存和装拆集装箱。
10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的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