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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T课件----第十二章 大学生法律心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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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大学生法律心理
第一节法律信仰
第二节权利意识
第三节越轨心理
一、“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指,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
“法律至上”的原则不仅要在制度建构上得以体现,更重要的是它必须存在于人们的法律理念之中。只有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崇高的地位时,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行为规范的最终依归,对法律产生信赖感,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
二、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本身是个综合性概念,其通常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各现象的知识、情感、意志、心理等各种因素按照某种结构而形成的对法律的嫉妒尊敬和崇奉的心理。人类的信仰经历了“图腾信仰”到“神灵信仰”乃至“真理信仰”的过程,《辞海》中也把信仰定义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注意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一直未行动的准则。”由此,法律信仰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心理处于极度信服和尊重的状态,其二是社会主体均以法律为行为的基本准则。
三、影响法律信仰的三个因素
(1)规范神圣
规范神圣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氛围下,主体把对人类具有普遍价值的规范凌驾于一切社会存在之上,使其具有至高无上性,并由此形成主体对规范与生活休戚相关的理念。
(2)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客观机制。
法律信仰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主观机制。
(3)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应由四个要素构成,即法律神圣性、立法合理性、行为合法性、社会正义性。
四、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途径
重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
制定科学、正义、效益的法律,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度。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市县司法独立的机制,树立和维护法律的信用。
摈弃法律工具主义理论,把法治作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和目标选择。
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人们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价值,维护自身权利,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和护法的风气,从而逐渐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经典案例】
宿舍楼与大路之间隔着一片草坪,常年绿草如茵,当中竖有一块木牌,大书:请勿践踏草坪。学生若想从宿舍到大路,必须绕过草坪,多走几十步。但许多学生图省事,直接踏草坪而过,几天下来,草坪中自然就有了路。有人开了头,越雷池者也多了起来,久而久之,草坪中的捷径俨然成了主路,学校也无力管束。笔者其实一向有环保之心,一般都是绕道而过。但若心急,往往也借道草坪上已有的捷径,不过每次踏足草坪时,总是心怀愧疚忐忑。时隔一年后,抄捷径已渐渐成为多数学生的习惯,笔者的愧疚感也日渐淡薄。但每次经过,目睹旁边明晃晃的木牌,禁令成为摆设,总会产生校威尽失、管理混乱的感觉。
第二节权利意识
1、基本权利
基于宪法精神,公民应当享有并获得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六类:(1)生存和发展权,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财产权、劳动权、契约自由权、受教育权、学术和创作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特别保护等;(2)人身自由权,其中包括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等;(3)平等权,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政治平等、男女权利平等、民族平等等;(4)表达自由权,其中包括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5)参政权,其中包括知情权、创制权、选举权、监督权、请愿权、自治权等;(6)精神自由权,其中包括宗教自由、良心(道德)自由等。
2、生命权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由于生命权至高无上且不可复制,所以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生命权可以说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确认,那么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
生命权,简单来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恩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权则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权利。”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各领域对生命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命维系权。这主要指一个人的生命有自然延续的权利,不能允许有任何自然力外的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特别是要防止公权力对生命权有任何不利行为。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言,要“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
(2)生命保护请求权。这是指当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请求消除该状态和获得生命救济的权利。当然,一个人生命权已被侵害时,自己很难行使请求权,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救济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