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封市城市规划治理 技术规定
联系人:.王书增主任
李亚安科长
汪敏华
开封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工程规划治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限制指标
第四章包括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
第 2—4 条 工业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 (M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2— 5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 (W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 堆场用地 (W3)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含构筑物,
第2—6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 同 )和治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给设施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
(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
(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指邮政、电信和 等设施用地.
(纳入工业用地 ).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 殡葬设施用地 (U6) :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2— 7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
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
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平安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2— 8条 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 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 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2— 9条 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 (T1)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 三级公路用地;.
三、 管道运输用地 (T3)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 港口、海港、河港用地 (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和河港用地.
五、机场用地
第 2—10 条
(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限制范围用地. 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练习场、试验场;军用机场、
一、军事用地
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
三、保安用地
(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
(D3)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平安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
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 2—11 条
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
二、 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 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 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