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
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于 月 日前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
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 2 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
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
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
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
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
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
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