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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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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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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容积率控制
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而积(M2)


大于等于2小于3
大于等于3小于4
2
3
4
5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只有底层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大于60%。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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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震、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住宅正面间距折咸,应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0
150-300
300-450(含450)
0-450(含)
450-600(含600)
600-900(含900)
(含)
折减系数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纵墙面,出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山墙与纵墙间距按纵墙面建筑 ,最小间距不少于8米。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一。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度时,按开窗面之间的间距要求,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
2、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15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5米,等于或大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五)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大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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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米;30度以内的北向坡,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小于9米。
第十九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条 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和视线干扰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并不得小于24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并不得小于18米(20米);,且不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