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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初探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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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初探2.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12/29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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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初探 23900 字【摘要】民事司法作为以权力保障权利的法的空间而言,其制度的完备性与否关系着寻求权利救济或需求正义的人是否真正得以救济和实现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使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形成一个制度整体,体现了民事诉讼开放性的特征。本文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分析着眼,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制度的层面论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其次,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根据及其制度功能,从法理的层面论证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础,初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框架。编辑。【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论;功能论; 理论框架【正文】一、引言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使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以现实的确定。从而法的内容通过司法裁判得到了实施。因此,为了防止专断的裁判出现,必须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相应的制约审判恣意的程序性权利。“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 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1] 民事诉讼正是基于其程序保障和依法裁判两大特征, [2] 使其有别于其他的纠纷解决制度。另一方面,权利得以现实具化的条件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着可供权利人付诸救济权利的途径。“实体法上的权利如果不通过判决,就不过是一种权利的‘假象’, 或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只有以纷争为契机,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使权利关系具有实在性。”[3] 法谚有云: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A right edy is not right )。如果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也将毫无意义。为此,国家有义务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4] 司法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而言,必须为寻求权利救济或需求正义的人提供诉求司法的一系列程序规范,使之便捷、有效的利用该程序救济自己的受侵害的权利。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便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由于第三人权利的特殊性,使得无法通过一般的诉讼渠道得到救济,或者说穷尽了其他程序不能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因此,民事司法为其开辟出新的实现权利的空间。然而,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这一程序,第三人因判决涉己之不利益,一般通过再审申诉的渠道寻求司法救济。然而,这种救济程序是基于一种制度的漏洞(基于职权干预制度无疑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性),将再审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通常很难启动。[5] 因此,在未来建构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和严格限制再审启动的同时,探讨是否应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建立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实属必要。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分析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两个制度性的层面论证构建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的必要性,进而尝试性地探讨建构第三人撤销之诉所应涉及的理论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初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框架。“避免适用诉讼和在一个诉讼中处理产生一组事实的整个诉讼标的因而迅速经济地实现正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有效性节约了在两个诉讼程序中证据重要所耗用的时间和费用,避免对基于相同或相似证据的相关请求带来不一致的判决结果。[6] 正是基于上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诉讼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亦有规定第三人制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Third Party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7] 但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仅仅只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第三人执行异议的诉讼制度。因此,广义上的第三人应指,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以下简要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诉制度和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并从制度的整体性层面观察我国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之不足。 1 、第三人参诉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由于诉讼标的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关系的不同情况,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加入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方式也不同:有独立请求权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把原被告列为自己的被告,以起诉的形式加入诉讼,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提起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对法院而言,其实质就是关联的两案的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案件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在法院通知其参加或自行申请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其地位相当于与利益相关联的原告或被告一方,同样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