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政办发〔2009〕100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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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
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中有违法违纪或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有违法违纪或行政过错行为
的责任追究对象,按照执法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问责责任、政纪责任
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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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各级各部门
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检查,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
程中或其它方式发现并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程序报市安
委会,并由市安委会负责给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重
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整改
落实,市监察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第六条对因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
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
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
期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县区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治理的,对单位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