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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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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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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房地产常用法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三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五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六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3]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房地产常用法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 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 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一次超过十亩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支付补偿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当地人民政府应公告坟主限期迁移。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自行处理。在征用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的,用地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自行处理。第三十九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劳动等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安置;安置不完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应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一分以下的,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分批转为非农业户口。但选址确定后迁入的农业户口和不参加该单位农业分配的人员,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后,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条件和转户后集体财产及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力的就业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督使用。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计税土地,必须相应免除被征土地的农业税和农产品的定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