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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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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docx

上传人:mama 2022/3/2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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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商誉,也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所建立的真实联系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誉不是来源于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商誉。只有当某一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并且投入市场时,与之相关的商誉才会产生并不断积累。因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实际运用而获得的,商标的实际运用是商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根本途径。
  商标权源于商标的实际运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爱护商标权是为了爱护商誉,而不是为了爱护标识本身。没有商标的实际运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注册商标全部人不能通过商标注册行为干脆获得商标权。只有当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运用,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全部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爱护商标就成了爱护商誉的途径。换言之,爱护商标权就是为了爱护商品生产者、服务供应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爱护标识本身。










  在深刻相识商标权本质的基础上,我们须要找准规制恶意注册的详细措施,从商标权取得、商标权转让许可、商标权爱护等方面,全面强调和落实商标的“实际运用”原则。
  首先
  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运用”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不予注册。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需有运用目的或运用意图。同时,商标注册不是商标运用,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果。商标注册后必需经过实际运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未运用则不产生商标权。“实际运用”原则不仅能激励企业主动注册商标,更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主动运用注册商标。
  其次
  在商标权转让方面,要强调“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商标权转让不是标识的转让,实质是商标所承载商誉的转让。没有商誉的标识自然不存在商标权转让的基础。“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要求注册商标全部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注册商标与相关营业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单独进行所谓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还内在地要求注册商标必需经过实际运用后才能转让,未经实际运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转让,也无法转让。对于注册商标许可来说也是如此,即未经实际运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许可。










  最终
  在商标权爱护方面,要强调“运用确定爱护”原则。特定标识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后,其实际运用状况确定了商标权的爱护范围。注册商标持续运用时间越长、运用地域范围越广,商标权的爱护范围就相应越大。关于“运用确定爱护”原则,有两个极端情形。其一,商标经注册后未实际运用的,就不会形成商誉,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不发生商标侵权。当然,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临时爱护期可以除外。其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但持续运用时间长、运用地域范围广、公众知悉程度高,那么也会产生相应商标权。这就是大家所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爱护制度。
  本次商标法修改,重点就在于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涉及多个条款,因此影响到多类商标纠纷案件,如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案件、包括“撤三”案件在内的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用好各类案件中一些重要因素的裁量空间,以便更好地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首先,要从宽界定“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