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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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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郧西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2 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中组发〔 2007 〕 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 1995 〕 153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社部第 8 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 从其规定。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 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 于每年第一季度, 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 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 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 予以任职; 不合格的, 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 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 5年( 含试用期) ,服务期内不得流动。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 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 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 报县政府( 县编制委员会) 审批。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 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 位数之内。有空编空岗的, 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 经批准后, 办理调动手续。无空编空岗的单位, 不得调入工作人员。调入领导干部, 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规范干部调动流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除组织部门调任( 副科实职以上) 和参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 即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全额拨款单位)。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 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 经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审核, 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委组织部门报批。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第九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 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 30 天;婚假 3 天,晚婚婚假 15 天;丧假 5 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 98 天,难产增加 15 天,晚育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 10 天护理假。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 应事先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 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