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
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
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
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
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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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
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
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
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
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
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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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
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
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
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
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
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
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
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
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
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
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
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
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
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
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
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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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