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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训练培训工作条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干部训练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训练培训是建设高素养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大事训练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训练培训工作状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训练培训职责的,由干部训练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肯定范围内赐予通报批判。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训练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训练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培训,必需报同级干部训练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开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训练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需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训练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训练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订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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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训练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训练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训练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参与相应的训练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训练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特地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训练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当领导职务的,确因特别状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训练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训练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支配。
其他干部参与训练培训的时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需严格遵守训练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训练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与训练培训或者未达到训练培训要求的,应当准时补训。干部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训练培训的,赐予批判训练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猎取培训经受、学历或者学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厉 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与组织选派的脱产训练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担当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别状况确需请假的,必需严格履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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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与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担当,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训练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训练培训坚持以抱负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德训练培训为重点,并注意业务学问、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训练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养和力量。
其次十条 政治理论训练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东思想、邓x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训练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训练培训,引导干部坚决共产主义远大抱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抱负,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增加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事。
对党员干部,必需加强党性训练,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训练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加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洁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依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训练。
其次十一条 政策法规训练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训练,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