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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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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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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部原有建筑物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期限,在改造地块的空余土地或在拆除不保留建筑空出的土地上进行加建、改建,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改造项目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允许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
    第九条历史文化保护类是指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条件如下:
    〔一〕 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二〕 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标图建库备案范围和“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三〕 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综合整治类、拆除重建类工业升级改造项目、生态修复类和局部加建类更新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 除第一款所述情况外,由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用地
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完善相关供地手续的,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相关供地手续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认定批准文件自动作废。项目重新启动时,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规划政策
    第十三条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应重点推进产业提升、改善生活环境及完善公共设施的改造项目,鼓励改造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适度控制改造后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的项目。
    第十四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定如下:
    〔一〕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规划,由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动态调整成果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对于新增成果部分,在下一轮专项规划修编时落实。
    第十五条“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汇总后实施。“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每半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规定如下:
    〔一〕 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
    〔二〕 对于未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项目用地,且近期内确实无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可在上位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报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其中,属省、市、区重点项目用地的,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现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优先保证公益性项目用地的供应与落实:
    〔一〕 自行改造的原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在改造时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不低于项目用地面积的15%。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其他已批规划的要求,可采用区域平衡的方式进行公益性用地整合配置,对于应无偿移交政府但未落实的用地面积按改造后整宗用地市场评估单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 鼓励项目改造主体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于自愿提供上款所要求的15%以外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可适量增加改造项目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公益性项目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