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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4/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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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和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涉案资产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未经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
(一)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于确定的资产;
(二)对价格有争议的资产;
(三)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资产;
(四)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资产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执行的资产;
(五)需要抵债、拍卖的破产企业的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确定价格或者损失的其他涉案资产。
第八条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必须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十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不受行业评估机构资质限制,但应当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没有相应人员的,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聘请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移交具有相应专业鉴证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下列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
(一)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鉴证的涉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