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项目问责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监〔2008〕224号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依据《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中国铁建股份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为问责主体。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为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的线索、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问责的线索
1、甲方通报、罚款的;
2、信用评价后三名的;
3、新闻媒体曝光的;
4、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5、发生经济纠纷的;
6、职工举报的;
7、不能按期完成施工计划或上交款的;
8、业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9、审计确认亏损或未达到评估指标的项目;
10、领导有批示的;
11、其他需要问责的。
(二)问责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
2、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
3、安排使用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在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中排在后三名,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有关规定,对下超计价、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
8、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
9、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
10、违反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评估指标,造成项目亏损的;
1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
12、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省造成不良影响的;
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问责的方式
1、现场调查;
2、诫勉谈话;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
7、责令辞职;
8、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1、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2、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3、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于问责
1、发现及时,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检举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失实,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主要责任次序
1、对项目经理部因甲方通报、信誉评价、媒体曝光、亏损或达不到评估指标等进行问责的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书记;质量事故主要责任人依次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质量的副经理、书记、安质部长、施工技术部长等;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依次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的副经理、书记、安质部长等。
2、对成员部门负责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