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点执业医师的名单报送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取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可以向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做出同意决定。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
(一)海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充分发挥远程医疗等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可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参考依据;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开展多点执业的天数可累计作为职称晋升前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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